物业提醒:在家门口、楼道堆放杂物和垃圾都属违法行为!
最近,某小区一业主很生气,对门的邻居不要太过分,自己家的垃圾不放到自己家门口,反而要靠着她家放,杂物也统统往她这边堆。
每天回家都要闻那一股子腐蚀蔬菜味和鞋臭味,实在是难以忍受。更过分的是,自家的水表箱里,也放满了他家的杂物。
这要是平时出个门,水管破了怎么办?赔还是不赔?业主表示很担忧。
邻居态度特别凶,一般人去说都是会被骂回的,只有经理亲自上门才会改。但是改不了两天,就又“原形毕露”了。
后来,该业主实在是忍无可忍,敲响了邻居家的门…
“阿姨,你能不能不要把垃圾桶放我家门口?这样很不卫生,这边消防通道也不能这么堵着的。”
对门大妈一副理直气壮的样子:干嘛!这是你家的吗?你要不要给我们划根线?!
“好吧。这里是公共区域,我也是业主,这里也不是你家的。你们把杂物堆在我家门口的柜子里我也不说了,你把垃圾桶放过来是不是过分了?”
对门大妈:我们家就是脏的!就你家干净!这个消防通道的鞋架我不会拿走的!
很多小区住户都有这样的居家行为:
把家里的垃圾放在门外。
低层住户为避免家里产生异味
而选择把垃圾放在门外;
中高层住户由于楼层较高,
扔垃圾不便,
总是喜欢把垃圾堆到一定程度
才会一起拿下去扔。
那么,
把垃圾放在门口的行为
到底应不应该?
回答是:不应该。
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,
如果每家每户都占用一点,
不仅仅是影响到美观,
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。
业主常见不文明行为
行为一:垃圾扔门口却又不及时丢掉
生活中总会有这么一些懒人,他们懒得下门扔垃圾,把垃圾堆在门口后又不及时拿去扔掉。那些厨余垃圾、易腐蚀垃圾会招惹来蚊虫、苍蝇,散落出来的汤水,让本来洁净的楼道变得一塌糊涂。
有些小区楼道有保洁员打扫,有时会帮业主清除垃圾,但是不能因为有人打扫,就不管扔在门口的垃圾了吧!建议业主提高自身素质,保持楼道整洁,及时扔垃圾。
行为二:把垃圾放在别人家门口
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:有一些人为了贪便利,堂而皇之地把垃圾放在别人家门口,特别是同层楼道两家门口挨得近的,最容易出现这种行为。
甚至还有这种情况:你把垃圾放我门口,我也把垃圾放你门口。
邻居有时候为了和睦相处,会好言相劝,写上温馨提示小纸条贴邻居家门口,但是耐不住有些人不文明,仍旧我行我素。
遇到这种情况,吵架不能解决问题,建议找物业投诉或者拨打消防电话。
行为三:垃圾不封好就放门口
厕所垃圾、厨房垃圾异味最重,不封好就放门口简直就是“生化武器”。建议做法是:将垃圾封好后放门口,但要及时扔掉,不要长期堆放!
行为四:垃圾阻碍楼梯通行
很多人喜欢把快递盒、纸箱放在门口,特别是比较大的纸箱,但这占用了公共区域,阻碍了通行。大型垃圾、杂物不要放在门口,如果觉得放家里占用家庭空间,最好的做法是:及时下楼扔掉!
如果某些业主在楼道堆放杂物,不听物业管理,我行我素,是一种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,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道路通行权和相邻关系,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起诉。
业主在家门口堆放垃圾杂物
违反了哪些法?
第二十八条规定 “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”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,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。单位违法“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”,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: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条:禁止占用电缆井、管道井,或者在电缆井、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。
第二十八条规定: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禁止堆放物品、锁闭出口、设置障碍物。禁止圈占、遮挡消火栓,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,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。
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违反此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门外属于公共区域,
公共区域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,
自家门口不是垃圾桶,
常见的门口放鞋架、放拖把
或者其它杂物的行为,
也是不可取的!
请保持楼道整洁,
及时扔垃圾,
向文明业主致敬!
往期精彩推荐
往期精彩推荐
👆扫码关注并回复:工程指导书
获取👉物业工程部作业指导书
👆点击上图,“”小程序(软著登记号:2022SRE009984)一键免费下载建设部 财政部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
(第三条 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的出处第十八条 使用维修资金的依据)
手机、微信:19921639326(刘老师)
温馨提示
物业管理圈的粉丝朋友们: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,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,没有被星标的账号,粉丝很容易错过推送!
如果您想及时收到物业管理圈的文章,请一定要将我们设为“星标★”账号哦(如图所示👇)
物业管理圈的粉丝朋友们:
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,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,没有被星标的账号,粉丝很容易错过推送!
如果您想及时收到物业管理圈的文章,请一定要将我们设为“星标★”账号哦(如图所示👇)